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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为什么离不开家族信托?
新财道 时间:2025-03-14

中国正迎来一场财富传承的浪潮!家族财富掌舵者需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充分运用遗嘱、赠与、信托、保险等多种传承工具,提早安排财富传承事宜。其中,家族信托具备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等法律特征和属性,不仅可以为家族成员提供生活保障,还可以将家族财富紧锁家族内部,成为家族财富传承不可或缺的基石性工具。

胡润研究院最新发布的《2024 胡润财富报告》(Hurun Wealth Report 2024)显示,未来10 年预计国内将有高达 20 万亿元的财富将转移至下一代手中;20 年内这一数字会大幅攀升至 45 万亿元;30 年内,财富传承总额更是将达到 79 万亿元。


可见,中国正迎来一场财富传承的浪潮!家族财富凝聚着家族的心血,财富掌舵者需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充分运用遗嘱、赠与、信托、保险等多种传承工具,提早安排财富传承事宜。其中,家族信托具备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的法律特征,是家族财富传承不可或缺的基石性工具。



01

财富传承基础工具:赠与、遗嘱和保险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具有金融、法务、税务、财务等相关背景的专业人士,综合运用生前赠与、遗嘱继承、夫妻财产协议、保险、信托等工具进行周密的规划设计。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财富传承工具:


(1)生前赠与

所谓生前赠与,就是财富拥有者在世时主张并实施的、无偿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生前赠与的优点是灵活、方便、具有确定性,可以按照财产所有人的意愿进行分配、传承。


但是,生前赠与也存在缺点:从赠与方来说,赠与一旦实施,赠与的财产就属于受赠人的个人财产,赠与方就失去了对这些财产的掌控力;从受赠方来说,如果受赠人缺乏财产管理能力,有可能导致财产受损或赠与目的落空;如果受赠人死亡或者发生婚姻变故、债务风险等,这些财产就会被稀释、分割,被家族以外的人拿走。


所以,生前赠与最大的缺点就是:缺乏保护功能。


(2)遗嘱继承

遗嘱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在立遗嘱人过世之后让遗产的分配有依据,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避免按照法定继承将遗产分割得七零八落。


但是遗嘱继承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突出体现在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容易受到质疑,极易引发家庭纷争,激发家族矛盾。想实现财富的和谐分配和久远传承,往往比较困难。不仅如此,将家族财富一次性交给后代,还容易助长坐吃山空、好吃懒做的不良风气。


(3)家族保险

家族保险是实现家族财富管理安全目标和和谐目标的重要工具,可以有效对冲家族成员的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也可以帮助防范家族财产遭受损失或意外的风险,特别是,家族保险可以通过精心规划为家族成员提供保费资助,一定程度上实现家族财富的分配目标。


但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家族保险也存在局限性,特别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保险的灵活性不足。保险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情况需要解除保单,成本会很高;其二是风险隔离的有限性;其三是功能局限性,难以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其四是投资管理的保守性。


以上几种家族财富管理工具虽然在家族财富管理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难以实现对家族财富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安排,需要结合自身家庭情况和传承目标审慎规划和使用。



02

家族信托为什么是家族财富管理必不可少的利器?


和以上工具相比,信托独特的法律结构和法律特征,使家族信托在保护财富、分配财富和传承方面,具有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家族财富管理必不可少的利器。


首先,家族信托能够对家族财富及家族成员提供有效保护。


信托之所以具有财产保护功能,根本的原因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委托人拥有的财产,一旦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设立了信托,该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便成一项仅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和管理的独立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原则上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除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置入信托的财产还具有“权利与利益分离”的法律特征。信托财产的名义权利由受托人拥有,受托人据此实际控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本身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信托财产的利益则按照信托文件的安排由受益人享有。


家族信托正是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权利与利益分离的特征,为需受保护的人群提供保护。具体来说,家族信托对家族成员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为家族成员的生活与成长提供物质保障。将特定的家族财产置入家族信托,使需要保障的受益人不能动用信托财产的同时又能享受到信托利益,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受益人监护人的道德风险以及受益人自身的挥霍风险和管理风险。在保护财富的同时,又为受益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上的支持。


其二,为家族成员提供非物质性的保护。比如,对于未成年来说,除生活保障外,家族信托可以通过成长信托的安排,激励未成年人努力上进,不断进取,为今后的人生之路打下知识、能力与意志上的基础。对于行为习惯不良的人来说,家族信托的安排使其免于因持有过多的财富而进一步放纵其不良习惯的可能性。


其三,家族信托设立有助于避免家族内部因财产分配而产生的纷争,促进家族内部的和谐,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家人的一种保护。


其次,家族信托能够帮助家族实现财富的和谐分配。


高净值人士由于拥有大量的财富,要想公平公正又按照自己的意愿,且不引发纠纷的方式进行分配是一件非常难的事,而这件事如果不在有能力的时候规划好,一旦高净值人士身故更是会引发无尽的烦恼。


实际上,如何分配财富一直是家族财富管理中最为棘手、最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家族财富分配得好,则财助人旺,分配得不好,则人财俱损。


相比较生前赠与和身后继承两种传统的分配工具,家族信托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财产分配给自己的家人,而且家人之间甚至不知道对方的分配金额以及分配条件等等,可以最大程度上的避免财富伤害家人之间的关系,实现财产的和谐分配。


再次,家族信托能够帮助家族财富实现久远传承。


家族财富的世代传承通常难以逃避自然衰减的规律。典型的财富宿命三部曲是:第一代是创造,第二代是停滞,第三代是消逝。


创富一代的财富要怎么更好地交到下一代的手里,怎么才能让自己创造的财富代代传承,这是很多富裕家族特别关注的问题。家族财富要得以代代相传,前提是需要搭建可传承的法律结构,这个法律结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一是法律上能够找到代表家族拥有共同财富的所有权主体;
  • 二是法律上能够保障家族世代成员分享家族共同财富的利益安排;
  • 三是法律上能够保障家族共同财富的所有权主体和家族共同财富的利益安排可持续存在。


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唯有家族信托能够一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就拿家族企业来说,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将企业股权置入信托架构之中,信托成为企业股权的所有者,家族成员仅享有信托受益权,如此一来,便可避免股权因家族成员的婚姻和债务纠纷等风险被分割。


倘若未设立家族信托,而是采用生前赠与、财产协议、遗嘱以及法定继承等传统传承方式,家族财富极有可能因家族成员的婚姻风险、法定继承以及债务纠纷等,被反复分割、分配或者用于债务清偿。长此以往,家族财富终将消散。


最后,家族信托可以帮助家族实现财富增长的目标。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通常是专业的信托营业机构,具有专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有能力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信托财产的状况,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但增值不应是财富传承的主要目标。


财富传承的核心在于将家族的财富和精神价值延续至下一代,甚至是更远的未来。保值增值只是手段之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家族成员在物质上得到稳妥的保障,同时能够继承并发扬家族的传统和理念。



03

设立家族信托应注意哪些事项?


(1)信托目的要正当、合法

目的正当合法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信托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信托目的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信托不能以逃债避税为目的。因为根据《信托法》第11条,如果委托人是出于上述目的设立的信托,那么该信托无效。


第一,如何理解“信托目的违法”?举个例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共同财产的财物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加以转移,那么,这就属于恶意侵占的违法行为,该信托属于无效信托。


又如,《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果公务员违法从事经营行为,并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以自己或关联方为受益人,最终获得经营收益,这样的信托也属于无效信托。


第二,如何理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它涉及社会经济秩序、公共道德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比如,某人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其亡故后,妻子配偶不得改嫁,也不得与男性交往,否则就剥夺其信托受益权的分配。这种对人身自由的绝对限制,显然是不合理的,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第三,如何理解“信托不能以逃废债为目的”?首先,逃废债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原则,不符合《信托法》第11条规定,所以以逃废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根据《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2)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设立信托时,如果连信托财产都不能确定,受托人的管理行为和受益人的受益行为无从谈起,信托目的便不能实现。


比如,贾某签署信托合同,决定以自己未来三十年的收入设立信托。“未来三十年的收入”在设立信托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因为贾某从事什么职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未来是生存还是亡故,都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此,这样的信托是无效的。


(3)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以非法取得的财产,比如偷、骗、抢等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或者以其不具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比如以侵占的公款设立信托,就属于无效信托。


另外,信托财产应当可转让,以不得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属于无效信托。在此需要区分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两种情形:
  • 如果是以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军火等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 如果是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如采矿权、探矿权设立信托,那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4)要有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信托通常是为了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为根据《信托法》第11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目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或者虽规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或者其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属于无效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法》并不要求受益人在信托成立时就全部确定,但是受益人的范围必须是确定的。比如,王总设立家族信托,规定五代以内直系血亲作为受益人,那么虽然有些受益人尚未出生,甚至是否能够出生尚不确定,但是未来这些子嗣出生后,受托人能通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他们纳入受益人的范围。


(5)委托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信托法》第19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如果委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设立的信托无效。因为我国《民法典》第144和145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判断能力不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遗嘱信托要符合法定遗嘱形式并遵守“必留份”规定

遗嘱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若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导致无效,那么基于该遗嘱设立的遗嘱信托也会无效。


另外,遗嘱信托要遵守“必留份”规定。因为《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遗嘱信托作为“遗嘱+生前信托”的结合体自然也要遵循这一规定。


当然,上述内容并未涵盖设立信托时所需关注的全部要点。例如,信托财产的界定与转移、信托条款的精确拟定、受益人的权益保障与分配安排等,都需要严谨对待。鉴于此,高净值人群在考虑设立信托时,应咨询专业的财富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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