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是我国《信托法》作出的分类。《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不过,我国《信托法》作出上述区分后,并没有明确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这就带来了如何理解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区分问题。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是我国《信托法》作出的分类。《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不过,我国《信托法》作出上述区分后,并没有明确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这就带来了如何理解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区分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即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委托受托人以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这种区分主要是以信托财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为标准。这种区分是错误的,因为现代信托的目的通常是混合的,委托人除了通过信托赋予受益人以信托利益外,通常也会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营利性管理;而且,以信托财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标准来区分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在法律上也毫无意义,根本无须浪费立法笔墨,加以如此区分。
从立法精神看,《信托法》对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其目的是要将营业性信托机构经营信托业务的行为纳入《信托法》的适用之中。因此,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应当是: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是营业信托;反之,以非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是民事信托。按此标准进行区分,也使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具有了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能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
所谓“营业”是指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而经营信托业务。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其从事的信托活动是针对特定委托人的委托而偶然发生的,并不能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向不特定的委托人承揽信托,从而经营信托业务。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如何区分“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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