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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
新财道 时间:2019-04-04

信托的功能中最令人着迷的就是其破产隔离功能。刚入门信托法研究和刚从事信托行业的人士最先知道的一般也是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即信托财产具有免于强制执行的特点。但是实际上,真正理解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


  信托的功能中最令人着迷的就是其破产隔离功能。刚入门信托法研究和刚从事信托行业的人士最先知道的一般也是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即信托财产具有免于强制执行的特点。但是实际上,真正理解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需要明晰以下几点:


设立信托就能产生破产隔离功能吗?


  不是把财产信托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之后,就必然能产生破产隔离功能。学理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信托是否有效设立的问题,无效的信托当然谈不上破产隔离功能;二是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是否公示的问题,或者受托人有无对信托财产实现分别管理的问题。即使一个有效成立的信托,若信托受托人没有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的分别管理,则很有可能造成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混淆,无法对抗受托人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很多时候人们抱怨信托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功能,抱怨法院不懂信托法理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我们不应对信托的制度功能表示怀疑,而应知道信托发挥作用是有前提的。


欲实现破产隔离功能一定要公示吗?


  欲实现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设立和运作需要满足有效设立和公示条件,如果不想实现破产隔离功能,而仅仅是想利用信托制度的其他功能:比如简化法律关系、便利当事人的功能,是否就可以不用公示和分别管理了呢?这种未经公示或分别管理的信托还是信托吗?采“信托契约法说”(相对应的是“信托财产法说”)的观念,这种信托也应是信托。但是信托和契约的概念之间的确存在密切联系和渐进状态。


  信托是很灵活的制度,要发挥全部功能,就应不辞劳苦地达成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仅需要利用信托实现部分功能,当事人应当有权选择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信托公示所欲达到的类似物权的对世效力,但是如果委托人并不担心受托人破产,或至少在信托存续的短期内受托人不会破产——委托人没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需求,委托人可以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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