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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如何筹划新税法下的税收居民身份?
新财道 时间:2018-11-09

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法正式通过以来,公众的关注点普遍聚焦于起征点上升及专项附加扣除增加的变化,然而新个税法降税率的同时也伴随着税收强监管的趋势。高净值人群往往因从事跨境投资、海外置业或者移民投资等活动取得境外所得,对其影响最为深远的两则条款包括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变化及反避税条款的增加,会精准地打击到他们以往的避税手段和方式。本文重点对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变化进行解读。

  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法正式通过以来,公众的关注点普遍聚焦于起征点上升及专项附加扣除增加的变化,然而新个税法降税率的同时也伴随着税收强监管的趋势。高净值人群往往因从事跨境投资、海外置业或者移民投资等活动取得境外所得,对其影响最为深远的两则条款包括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变化及反避税条款的增加,会精准地打击到他们以往的避税手段和方式。本文重点对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变化进行解读。


  我们先来明确,中国税收居民个人需就来自中国境内及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仅需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旧个税法条款对比
  
【修改前】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后】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了解税收居民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先来思考一个案例:


案例

王先生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及大陆同时经营贸易类企业,并且在澳大利亚已购置多套房产,拥有可观的租金收入。王先生通常需要频繁来往于大陆、香港和澳大利亚,以安排当地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日常事务。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王先生每年会为自己及家人安排一次31天或以上的境外度假旅行,放松身心的同时亦可以规避成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如今个税法修改后将对王先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王先生该如何应对与之相应的变化?


  国际上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通常都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标准,二是停留时间标准,前者属于定性判断标准,后者属于定量判断标准。国内新个税法在“住所地标准”上并无变化,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借鉴了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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