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法正式通过以来,公众的关注点普遍聚焦于起征点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变化,而忽视了其中对于高净值人群未来财富安排影响最为深远的两则条款:税务居民认定标准的变化及反避税条款的增加。
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法正式通过以来,公众的关注点普遍聚焦于起征点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变化,而忽视了其中对于高净值人群未来财富安排影响最为深远的两则条款:税务居民认定标准的变化及反避税条款的增加。
在《高净值人士如何筹划新税法下的税收居民身份?》一文中,我们谈到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本篇主要对新增的反避税条款进行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填补了以往一直缺少的个税方面的反避税条款,说明个税反避税,特别是高净值人群在避税安排等方面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极大重视。
独立交易原则——ALP规则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业务往来”泛指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往来,是个宽泛的会计概念。独立交易原则将征管范围覆盖个人纳税人境内、境外两方面的业务。
什么是关联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个人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个人之间有前款第一项关联关系的,其中一方个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关联关系的,另一方个人与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构成关联方。(举例来说:A是甲公司实际控制人,B是A的太太,则B与甲公司构成关联方。)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对该条款可以理解,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将可能面临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比如个人将其持有的某项资产人为做低转让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造成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跨境来说,境外关联方在向境内关联方收取货款、利息、服务费或技术使用费时,人为抬高价格,在反向付款时人为压低价格,借此将境内的应税所得转移到境外、逃避中国境内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