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是信托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我国《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关于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是信托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我国《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委托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保全和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和学习费、赡养老人、管理并支付退休金、救济贫穷等。
形形种种的信托目的,概括起来,无非有三大类:
私益目的,即以特定人的利益为信托目的,该类信托习惯称为“私益信托”;
公益目的,即以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该类信托称为“公益信托”;
非以人类为受益对象的特殊目的,如为了照看宠物而设立信托,该类信托习惯称为“目的信托”。
从信托的历史起源上看,信托最初是作为一种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设计,信托的这一历史性格至今依然存在于信托概念与构造之中。显然,现代社会的法制理念要求对信托的这一性格予以控制,其结果是:现代信托一方面充分肯定信托目的设定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又确认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不允许为违法性目的而设立信托,否则信托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11条明确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
如何理解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私人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我国《信托法》主要适用于私益信托,实践中也以私益信托为主,但也适用于公益信托,《信托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公益信托”,并在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特别规则。
信托法本身并没有“私益信托”的概念,我国如是,其他国家也如此,“私益信托”的概念是学理上的一种概括,泛指为了特定受益人的私人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在信托法上,除非有特别规定(如公益信托),一般指的都是私益信托,因为“受益人原则”即信托必须有可以确定的受益人是信托发生效力的基本条件之一,所以《信托法》主要是调整私益信托的法律。
私益信托本身也可以有许多分类,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是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分类。依据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大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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