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托财产不同于传统法律上的财产,对于信托财产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信托财产的概念与实践创始于英美法系,继而被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并移植,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所有权问题上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由于信托财产不同于传统法律上的财产,对于信托财产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信托财产的概念与实践创始于英美法系,继而被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并移植,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所有权问题上的观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信托财产所有权差异的起源
英美法系认为所有权是对财产实际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注重对特定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利用,而大陆法系则认为所有权是对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征,注重对标的物的抽象性支配。
由于对所有权理解上的差异,在英美信托法上,从双重所有权观念出发,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分割为法律所有权(legal title)和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而衡平所有权则归属于受益人。在信托法上,具体表现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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