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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明: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全面发挥信托的财富治理功能 | 清华金融评论封面专题
新财道 时间:2020-03-25

良好的财富治理离不开信托制度,我国《信托法》实施已近20年,但与信托实施配套的三大基本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得到确认和建立。本文认为,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不同类型信托机构的定位和业务范围,区分不同功能的营业信托标准并实施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建立不同经营主体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制度。

良好的财富治理离不开信托制度,我国《信托法》实施已近20年,但与信托实施配套的三大基本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得到确认和建立。本文认为,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不同类型信托机构的定位和业务范围,区分不同功能的营业信托标准并实施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建立不同经营主体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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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财富治理离不开信托制度


  人类活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层面,就是进行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并通过更有效的制度设计使财富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人类文明得以持续发展的内在原因之一。得益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功步入中高收入社会,创造和积累了巨量的私人财富,财富治理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如何在风险管理、投资理财、代际分配和传承、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等一系列环节对私人财富进行良好的治理,以更好地发挥财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下已不仅仅是财富拥有者的私人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性问题。而传统的财产转移制度(买卖、赠与和继承)和财产管理制度(代理、行纪、有限合伙和投资公司)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对于良好的财富治理的需求,相比之下,信托制度则能发挥更大的治理作用,在许多方面甚至是无法替代的作用。


  信托作为一项财产制度,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而是一项创新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现代信托的基本法律结构是:委托人为了特定的目的(称为“信托目的”)而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对该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信托目的的要求,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持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简单地说,信托就是借助受托人的设计,以实现委托人在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方面的特殊需要,它以信托财产的转移(委托人将设立信托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为出发点,以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以所有权人身份加以运用和处分)为中心点,以信托目的的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信托利益)为归宿点。信托凭借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性、信托目的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等制度创新,从而使其具备了传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所不具有的灵活、有效、安全等更为优良的财富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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