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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单置入信托有哪些好处?美国的经验 | 保险金信托专题
新财道 时间:2020-03-20

【开篇语】保险金信托在英美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史,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是一块热门的金融业务。如果去这些国家购买人寿保险(日本叫生命保险),保险经纪人或相关机构往往会建议,将保单置入信托,设立保险金信托。理由纷繁复杂,总结起来一条,就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能够发挥“1+1 >2”的效果。那么,保险金信托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效果?对高净值人士乃至一般民众来说,设立保险金信托真的有意义吗?

【开篇语】保险金信托在英美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史,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是一块热门的金融业务。如果去这些国家购买人寿保险(日本叫生命保险),保险经纪人或相关机构往往会建议,将保单置入信托,设立保险金信托。理由纷繁复杂,总结起来一条,就是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能够发挥“1+1 >2”的效果。那么,保险金信托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效果?对高净值人士乃至一般民众来说,设立保险金信托真的有意义吗?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从美国的法律制度出发,探讨了美国保险金信托的财产是人寿保单的所有权,而非保险金或保险金请求权。本文将进一步讨论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价值,也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人们普遍喜欢将人寿保险装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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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主要功能:合法规避遗产税


  保险金信托之所以在美国快速成长为一类规模庞大的金融业务,与美国的税收制度关系极为紧密。可以说,合理的税务筹划功能,是美国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无论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还是外国人(非美国税务居民,以下称外国居民),通过保险金信托这一工具,都可以达到合法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一)保险金信托对美国税收居民意义重大

  美国是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典型国家。美国税收居民,如美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等,对于其全球的所有资产都承担着遗产税义务(此外还有所得税、赠与税和跨代转移财产税等)。美国的遗产税非常繁重,联邦遗产税采取累进计算法,分为18%~40% 共12级累进税率。除了联邦遗产税外,美国一些州也开征州层面的遗产税,且免税额比联邦低很多。目前有13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征收遗产税。


  按照美国税法,以美国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通常不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保险金会被纳入到被保险人的遗产范畴,征收遗产税:


  第一种情形:被保险人是保单的所有人。比如王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并将妻子和女儿指定为受益人,此时,王先生既是被保险人也是保单的所有人。王先生去世后,保险金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情形:被保险人在去世前保留了保单上的任何“附属权利(Incident of Ownership)”,或者要求保险金支付到他的遗产之中。保单的“附属权利”,是指人寿保险单中规定由被保险人享有或控制的权利。直白地说,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己有权变更保单的受益人,有权退保或取消保单等。只要被保险人对保单享有前述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构成对保单享有附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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