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代理是设立VISTA信托持股公司及私人信托公司的关键角色。注册代理作为持牌人与监管机构的桥梁,申请资格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框架,并满足一系列资本、治理及合规要求。本文将深入探讨注册代理的申请条件、流程及运营成本,为有意在BVI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一份全面的指南。
①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② 根据或依照法例成立的法团;
③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公司;
④ 根据《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
⑤ 以及根据《公司管理法》提供注册办公室服务或进行其他公司管理服务。
01
获得“公司管理业务”资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① 申请人在申请方面符合《监管守则》《银行与信托公司法》或者《公司管理法》的要求,并且在颁发许可证时将符合前述法律和监管法规;
② 申请人符合订明的合适准则;
④ 发放牌照并不违反公众利益。
02
申请流程:如何申请“公司管理业务”许可证和信托牌照
(1)准备资料
① 组织结构图,显示最终受益所有人、母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持股百分比的所有权结构图。
② 每位关键人员(包括常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代理人、合规官和审计师)填写的表格。
③ 符合《监管守则》第 46 节的合规手册和不可退还的申请费(最低资本金、最低监管存款和规管存款),见文章第三部分。
④ 承诺在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两年内在该地区设立实体机构(II类信托许可证或受限制的II类信托许可证的申请人可豁免此要求)。
⑤ 描述授予许可证将为维尔京群岛的经济提供的附加值。
(1)拟经营业务的一般描述,说明需要许可证的业务类型,申请人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如何实现申请人的目标以及申请人希望在维尔京群岛获得许可证的原因;
(2)概括性地描述如何推广持牌业务,以及预期的业务来源;
(3)明确开展其许可业务所需的人力资源,包括员工和外包专业知识,以及其他非财务资源,包括场所和系统,并说明预计如何获得这些资源;
(4)明确其实施的外包安排,以及就此类外包安排而言,将实施的监督安排;
(5)商业计划涵盖期间的财务预测,财务预测应明确说明申请人预计在商业计划所涵盖的期间内所需的资本和其他财务资源,以及如何提供这些资源;
(6)说明申请人是否正在或打算经营任何其他业务(如获准许);
(7)描述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包括与发现和预防犯罪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内部和向委员会的报告安排,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如何管理流动性;
(8)包含与关系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拟议合同的信息。
(3)提交申请
(4)受理申请和牌照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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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治理框架
董事会 |
职责 |
独立董事 |
应该有适当数量的独立董事,能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并且对持牌人的业务以及持牌人面临的风险有足够的知识、技能、经验和理解,以确保董事会能够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尽职尽责。 |
董事数量 |
始终至少有2名董事。持牌人须在委任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前,向监察委员会申请以书面批准该。如果持牌人在获得许可证后,董事人数少于2人,则应立即书面通知委员会;在不超过21天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任命新董事的批准申请。 |
审计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一半以上的成员应该为非执行董事。如果持牌人持有以下许可证之一,则持牌人应始终至少有一名非执行董事:A类或D类保险人许可证;或一级信托许可证 |
董事所在地要求 |
如果持有银行牌照;A类或D类保险人的牌照;保险经理执照;保险中介人牌照;I类、II类或IV类信托许可证,或III类或Ⅴ类许可证,包括有限制的II类信托许可或有限制的III类许可证;或公司管理执照,至少一名董事应居住在维尔京群岛。 |
03
哪种类型的信托牌照可经营注册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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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事的业务 |
备注 |
第Ⅰ类 |
信托业务及公司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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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类 |
仅用于经营信托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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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类 |
仅用于进行公司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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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类 |
用于家族办公室和其他紧密控股集团开展信托业务和公司管理业务 |
只能管理不超过500家维尔京群岛公司和50家信托,并且在维尔京群岛有实体存在;不得从事引进业务或第三方业务。 |
第V类 |
供家族及其他紧密控股集团经营公司管理业务 |
只能管理不超过300家维尔京群岛公司,并且在维尔京群岛有实体存在;不从事信托业务,不从事引进业务或第三方业务。 |
受限制的第II类 |
可持有不超过50个信托 |
不得从事信托业务(50个以下信托除外) |
受限制的第 III类 |
可为维尔京群岛公司提供董事、高级职员和代名股东。 |
不得从事公司管理业务,不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公司管理法》授予的执照来维持公司管理业务的开展时,可不受本法任何条款的限制,颁发第III类执照。 |
牌照类型 |
公司划分 |
存款标准(美元) |
第I类或第III类信托牌照(提供注册代理服务) |
小于等于1万家 |
30000 |
大于1万家但不超过3万家 |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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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3万但不超过6万家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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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家以上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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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类信托牌照(提供信托服务) |
无限制 |
20000 |
服务内容 |
存款标准(美元) |
未向BVI商业公司提供注册代理服务 |
5,000 |
向BVI商业公司提供注册代理服务 |
10,000 |
① 持牌经理需要在委员会批准的银行中持有现金或现金存款25,000美元;或
② 存放在监察委员会认可的银行的现金或存款金额为$10,000;或
③ 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持有或发行的金额为$15,000的证券或利息;或
④ 符合指明准则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保函或在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权益,该不动产被委员会批准为合适和充足的资本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