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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 | 股权信托业务的风险与解决路径
新财道 时间:2023-06-02

银保监会2023年1号文件——《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3月21日印发。虽然在《通知》的25项信托业务中,并没有提到股权信托,但是股权作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各项业务都难以回避的,股权信托也因此在大部分信托业务中都有体现。

股权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以股权作为主要信托财产的信托类型。股权信托是家族企业传承的利器,可以有效地掌控和维持家族企业控制权,防范和隔离风险,防止因分家析产、婚姻变故等引起的控制权旁落,进而帮助家族企业长久经营。同时,通过股权信托可以建立起有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有助于家族事业平稳过渡。

虽然股权信托有如此多的功能,但是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权信托业务时,依然会有各种各样的顾虑。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四个方面的风险:股权信托的有效性风险、股东身份带来的责任风险、目标公司经营性风险的传导以及信托本身运营管理上的风险。


首先是股权信托的有效性风险。


信托目的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这是信托的核心优势之一,但自由的滥用则会走向反面。有的委托人希望通过股权信托隐藏身份以绕过投资、任职的股东资格限制,或者希望通过信托达到逃税避债等不法目的,或者希望通过信托进行利益输送等。


而信托财产的不合法和不确定也同样会导致信托无效,如拟装入信托的初始财产不是委托人所有,或者该财产本身就是违法所得,或者类似于“股权收益权”等在确定性上有极大争议的财产,都可能会导致信托无效。


但是,信托目的违法、信托财产不合法、不确定等都是家族信托业务中具有共性的风险,而不是股权信托所独有。不论家族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的形态为现金、股权抑或是不动产等,都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即该信托的信托目的需要合法、信托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委托人对置入信托的财产必须要有合法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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