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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 | 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飙升 长远发展亟待制度完善
新财道 时间:2023-05-05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高速增长,保险与信托等服务需求被不断开发,同时,不论是信托业还是保险业,都迎来战略转型的关键期。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受到我国保险业、信托业及高净值人士的高度关注,发展势头迅猛,业务规模快速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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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是商业先于立法的典型形态

保险金信托迎合了民众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是典型的实践需求产物,而非立法的创造物。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信托法》和《保险法》等诸多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但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金信托的概念,更别提有关保险金信托的具体法律规范了。

保险金信托是我国实务界借鉴域外经验和做法创造的概念,该称呼欠缺现代学科分类上的规范性、严谨性,但却精准地反映了该类信托的实质,即融合了保险与信托双重特征。

2023年3月下旬,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 1号),将“保险金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中一类重要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予以了明确规定。但该通知属于监管规章,在立法位阶及效力层级上较低。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金信托通常被认为产生于英国,发展壮大于美国,并在20世纪以来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引入。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机构体制及监管政策不同,法律制度难以照抄照搬,否则极易水土不服,保险金信托也不例外。

如在美国,保险金信托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美国对保险金的遗产税、赠与税政策,保险金信托是民众为了规避可能的高额税负而采取的合法税筹工具,因此,美国最发达的是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出于信托委托人适格性、信托财产确定性及税负权衡等因素考虑,最常见的形态是由保单受益人作为信托委托人设立的自益信托。

因此,作为创新型业务,我国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没有现成经验可直接套用。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完善保险金信托法律制度,出台保险金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范,是保险金信托业务良性发展、行稳致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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