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信托法》已实施二十周年。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信托法》已实施二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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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出台的意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规定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时光荏苒,不经意间,《信托法》已实施二十周年。
信托是地道的“舶来品”,《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构建起了一种新型财产关系。我们知道,信托是一项优秀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优越性。 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原本是一种规避普通法的消极性财产转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转变为积极管理金融资产的最主要工具,如美国高度发达的商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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