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信托机构主要指信托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信托公司才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家族信托在本质上具有家事属性,而非商事信托或营业信托,不适用营业信托关于受托人主体资格的限制等规定。
在我国,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信托机构主要指信托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信托公司才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家族信托在本质上具有家事属性,而非商事信托或营业信托,不适用营业信托关于受托人主体资格的限制等规定。
实际上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受托人主体资格,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里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人而言,是指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对法人而言,则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取得相应授权的组织。
因此,在我国,可以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有三种,即自然人受托人、一般法人受托人和营业法人受托人,前两种属于不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业的民事受托人,后一种属于以经营信托为业的营业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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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受托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而言,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的自然人多为家族的亲朋好友,比较熟悉家族情况且为家族所信赖。自然人受托人有其天然的优点,突出体现在设立程序简单、综合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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