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几家境内家族信托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首发申请并上市交易的报道,引起了行业内外强烈的反响。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轰动,主要在于这是国内首批具有境内家族信托持股因素的IPO企业,在IPO申报过程中,券商及监管部门并未要求深入披露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及详细的信托安排等信息,也未进行严格的同业竞争核查。
“近日,几家境内家族信托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首发申请并上市交易的报道,引起了行业内外强烈的反响。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轰动,主要在于这是国内首批具有境内家族信托持股因素的IPO企业,在IPO申报过程中,券商及监管部门并未要求深入披露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及详细的信托安排等信息,也未进行严格的同业竞争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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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对信托持股的排斥态度发生明显逆转
监管部门对于信托持股的态度很快又得到了印证。6月15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在今年2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对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原则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情形,在保荐机构会同律师发表意见后可不做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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