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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权信托一定要办理信托登记吗?| 股权信托系列(二)
新财道 时间:2019-09-06

股权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 股权信托不仅具备隔离债务风险的功能,而且能够紧锁家族企业股权,建立弹性的企业管控机制,确定灵活的利益分配方式; 由于股权信托可以极大地满足家族传承需要,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主的青睐; 各类服务机构纷纷抢滩布局股权信托业务,然而迄今,真正的股权信托仍然落地寥寥。 股权信托业务“雷声响亮,雨点很小”,这是为何?本文从案例入手带您一解迷津。

【案例】

2014年,企业家张先生以自己持有的某有限公司80%的股权设立信托,指定妻子和两个孩子作为受益人,某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张先生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信托合同,并前往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信托登记,但这两项要求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下,张先生只得签订了一份名义上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以公允市价转让给了信托公司,并承担了相应税费。工商局据此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2018年,张先生因不慎为他人提供担保,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债权人获知上述信托后,将张先生及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信托无效,以张先生持有的80%股权来偿还债务。

未办理信托登记,股权信托无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未办理信托登记是否会实质影响股权信托的效力。债权人坚持认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信托法》第10条第一款要求办理信托登记,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信托无效。法官应判决恢复原状,将案涉股权及资金返回被告人,用来偿还其债务。

  上述观点在国内颇具代表性。对于国人来说,股权信托属于新生事物,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理论研究也刚刚起步。在鱼龙混杂的各类宣讲中,很多观点都认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是当前股权信托业务发展受阻的根本原因。

  客观地说,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确实影响了我国股权信托业务的开展。《信托法》第 10 条明确要求某些信托财产办理信托登记,但对具体由哪一机构负责以及如何登记,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加之《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规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并不认可信托合同作为股东变更的依据,当事人仅凭信托合同往往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不能办理信托登记。工商部门认为:

  • 用股权转让、赠与或继承办理变更登记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用信托合同来办理非交易性质的工商变更。


  • 工商部门至今没有收到过办理信托登记的文件,无法办理信托登记。

  当然,也有一些地方的工商局较为变通,沟通后可以依据信托合同办理非交易性质的股权过户。这需要与各地工商局逐一对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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