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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慈善的组织模式如何选择:信托VS基金会?
新财道 时间:2019-05-17

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是家族慈善两种主要的组织模式,受到财富家族的青睐,是慈善事业生生不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有着相同的慈善公益属性,但它们也存在以下几方面较大差异。

    

  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是家族慈善两种主要的组织模式,受到财富家族的青睐,是慈善事业生生不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有着相同的慈善公益属性,但它们也存在以下几方面较大差异。

法人人格和设立成本


  慈善信托不需专门进行内部机构设置,可以大大节约设立成本。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法人所应具备的组织(代表人、理事和雇员等),为了维持这一组织的持续正常运转,需要花费成本(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的费用等));而在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自身不具备法人人格,不需要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为了对慈善财产进行管理和实施慈善事业,可利用受托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等)的办公场所以及从业人员,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即使需要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慈善法人的情形相比其成本仍然较低。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需要费心考虑机构和组织的设置,其成立也较为迅捷。

设立门槛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设立慈善基金会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存在一定的门槛。 而设立慈善信托采取备案制,不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定公益目的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这为成立公益基金会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而慈善信托则不存在这种对出资财产数额和财产形态的要求,理论上1元钱就可以设立慈善信托。

财产运用限制


  基金会所募集资金的支出和运用受到很多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虽然《慈善法》第六十条把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规定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而且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相比过去有一定程度的放宽,但特别是对公募基金会而言,70%的使用率可能导致基金捐助者对资金使用的特定目的和特定要求无法实现,也无助于公益基金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很难实现信托财产增值保值的功能,降低了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率。

  而且,在比较法上,基金会等财团法人所受到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一般不得动用本金,即不得任意动用基金会(财团法人)自身的基本财产,如果基金规模过小,收益太少,法人几乎无法运转。公益信托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例如,英美法就把慈善信托分为“维持基本财产的慈善信托”和“动用基本财产的慈善信托”,后者可以将捐款全部用尽,特别是在财产规模较小,没有较充裕的财产来负担组织运用成本的时候,利用慈善信托是一个好的选择。慈善信托也可以把慈善财产作长期的可持续的安排。这里又一次体现了慈善信托的灵活性——既可以动用本金,又可以不动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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