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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家业与企业的风险隔离,要用好人寿保险工具!
新财道 时间:2018-10-19

人身保险中的寿险具有较强的风险隔离功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人身保险中的寿险具有较强的风险隔离功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于企业主来说,资产保全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要如何安排的问题。如何让打拼半生创造的大笔财富固化下来,安全保值,已经成为国内众多企业主的当务之急。本文将探讨人寿保险在隔离家庭财产与企业债务当中的应用和投保架构设计。

两个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

内蒙古某房地产商向银行贷款,用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银行同时要求他作为企业法人,签订保证合同,当企业无法还贷时,他和配偶需替企业还贷。后来内蒙古房地产泡沫破裂,资金无法回笼,好不容易延期一年,还是还不上,银行冻结了夫妻俩所有的财产和银行账户。



思考:为什么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


企业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发生债务可以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其个人与家庭的财富。实际上,融资贷款所承担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已经把有限责任变成无限。


假如这位内蒙古的房地产商有一些风险意识,在房地产生意做得最好的那几年,每年拿出利润的10-20%做风险隔离的安排,积累三五年后也是一大笔钱。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时,可以用来解决燃眉之急。


案例二

某总经营红木生意,注册资本300万,股东是夫妻两人。后来注册资本金从300万增加到1000万,但未认缴到位。后来库房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因为未曾购买过财产保险,无力偿还货款,某总四处躲债,后来申请破产。


厂家将某总告上法院,要求夫妻俩作为股东替公司还债。某总不明白公司破产了,股东为啥仍要替公司还债?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3条中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某总的公司注册资本是300万实缴的话,不需要还债。但是他后来增资到1000万,那700万没有认缴到位,那就意味着他要在未出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换句话说,某总破产了也得在700万的范围内赔厂家的钱。



思考:如何规避企业牵连家庭财产的几种风险?


企业牵连家庭财产的风险一般有四种:股东及家庭对公司担保、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不慎涉及刑事责任。规避这些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企业、家业分离,在企业与家庭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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