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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监管规则若干问题探讨
新财道 时间:2019-12-06

近几年来,家族信托非常火热,但家族信托到底该如何监管,法律法规一直未能有特别规范。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机构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后,家族信托的监管问题变得显性化,因为家族信托有其自身特点,很难全盘适用《资管新规》。

  近几年来,家族信托非常火热,但家族信托到底该如何监管,法律法规一直未能有特别规范。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机构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后,家族信托的监管问题变得显性化,因为家族信托有其自身特点,很难全盘适用《资管新规》。考虑到这个问题,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特别指出,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相关规定。但家族信托应当适用什么样的监管规定,除《资管新规》外的其他信托业监管规则如何适用,有哪些监管规则是必须遵守的,可以说都还非常不明确。本文从家族信托的特点出发,结合现有的一般信托业务监管规范,探讨信托公司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应当遵守的一些重要监管规则,以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有序发展。 

委托人方面的监管


  根据37号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根据此定义,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包括单一个人或家庭。单一个人比较容易确定,但家庭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夫妻双方作为最小的家庭概念,应是可以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在此,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则形式上可能被认为符合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信托管理办法》)中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从而要适用该办法。但实际上这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一方面,单一个人设立家族信托不需要适用《集合信托管理办法》,而家庭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则需适用该办法,结果导致同类业务适用不同监管标准,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其实和《资管新规》一样,其规则主要是为了规范理财和资产管理目的而设定的,其中有很多规范不适合家族信托业务。因此,监管机关有必要明确,即使在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多于一人的情况下,亦应排除《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对家族信托业务的适用。也有观点从解释论出发,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设立信托,虽然委托人是两个,但信托财产只有一份,故不涉及信托公司集中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形,因而不适用《集合信托管理办法》。本文认为,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没有考虑夫妻财产的复杂情形。为了避免家族信托设立的复杂化(即避免受托人审视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增加交易成本,最便捷的方法莫如立法排除《集合信托管理办法》对家族信托业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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