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是近年来国内热门的话题。随着财富的积累及日益迫切的传承需求,越来越多的国民开始了解并运用信托工具。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格外引人注目。在信托业转型背景下,信托公司也有推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强烈动机。保险金信托因其管理难度低、可以迅速起量、有效黏住客户等突出优势,是帮助信托公司转型的不错选择。不过,作为创新型业务,保险金信托在我国没有现成经验可资借鉴。
“ 保险金信托是近年来国内热门的话题。随着财富的积累及日益迫切的传承需求,越来越多的国民开始了解并运用信托工具。保险金信托因融合了信托与保险的各自优势,格外引人注目。在信托业转型背景下,信托公司也有推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强烈动机。保险金信托因其管理难度低、可以迅速起量、有效黏住客户等突出优势,是帮助信托公司转型的不错选择。不过,作为创新型业务,保险金信托在我国没有现成经验可资借鉴。同时,专业人员缺乏、业务系统落后、制度流程陈旧以及与保险公司沟通不畅等,也给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造成了障碍。
在诸多因素中,法律法规空白与基础理论研究滞后,是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举步维艰的根源。目前,我国对于保险金信托还处于初步探讨阶段,基础理论和实操原理均模糊不清,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与业务模式。比如,置入保险金信托的财产究竟是保单、保险金还是保险金请求权;谁可以设立保险金信托;怎么防范投保人取消保单或退保的风险;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中应承担什么义务,等等。目前,这些问题都还在讨论过程之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等国家已经有近百年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法律制度已经成熟,可以为我国提供重要借鉴。因此,本文对域外发达的保险金信托制度做了系统梳理,挖掘其背后的原理,进而提出国内保险金信托的发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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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模式: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
装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人寿保单及保单的所有权。美国法律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特征,认为装入信托的是人寿保单及保单的所有权。具体而言,就是委托人将其对保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保单的所有权、保单合同解除权、保单转让权及保单的贷款申请权等,不可撤销地全部转让给信托。由于转让的是保单及其所有权,故美国的insurance trust准确翻译是“保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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