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信托破产一事在业界掀起不小波澜,对家族信托客户震动尤大。虽综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来看,信托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存续,但更换受托人则是不得不为的。
近日,新华信托破产一事在业界掀起不小波澜,对家族信托客户震动尤大。虽综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来看,信托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存续,但更换受托人则是不得不为的。
对于新受托人的选任,按《信托法》规定,首先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选定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但目前对于新受托人选定后新信托合同的缔结问题,则未有详文规定。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新受托人不会概括承继原信托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条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新受托人虽然取代了原受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律地位,但《信托法》并未规定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存在原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事实上,法律也不能作此规定,因为原信托合同不能反映新受托人的诉求。新受托人在行为规范、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和管理方法、信托报酬收取等方面会有自己的考量,不会完全与原受托人一致,故新受托人会要求拟定符合自己诉求的新的信托合同。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钟向春:信托公司破产后 家族信托新受托人信托合同缔结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