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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内家族信托中需要设立保护人角色?
新财道 时间:2022-05-27

随着家族信托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全球化,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仅仅依靠内部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有时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于委托人而言,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参与可以弥补委托人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消除委托人缺位时的顾虑,同时还可以避免委托人对信托的过度控制可能带来的税务和虚假信托风险。

  随着家族信托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全球化,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仅仅依靠内部的监督和制衡机制有时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于委托人而言,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参与可以弥补委托人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消除委托人缺位时的顾虑,同时还可以避免委托人对信托的过度控制可能带来的税务和虚假信托风险。

  整体而言,在家族信托治理过程中适当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于降低潜在的代理成本、提升家族信托的运行效果、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是有利的。当前,参与家族信托治理的第三方主要是信托保护人和家族治理组织。本文将从国内角度,对境内家族信托引入信托保护人机制的原因及信托保护人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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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家族信托引入信托保护人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家族信托的兴起,设置信托保护人或者信托监察人的私益信托已颇具规模。我国《信托法》在公益信托领域规定了信托监察人的角色,而对于信托保护人和私益信托中是否可以设立监察人则没有规定。

  就境内的信托实践而言,信托保护人和信托监察人实际上只是对同一角色的两种不同表达,本文统一表述为信托保护人。考量境内信托保护人角色出现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 委托人的需要

  在2013年之前,境内的信托基本上是一种投资理财产品。项目尽职调査、交易结构设计、投后管理回收等工作全部由受托人负责。在刚性兑付的隐性规则下,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坐等收益即可,完全无须劳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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