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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信托法
新财道 时间:2021-01-29

信托法作为英美舶来品,这一灵活、便利和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要在我国落地生根,应逐渐解决其与本土民商法制度的融合与协调问题。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虽然挑战了传统民法的边界,但本质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法制度。自我国引进信托法律制度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从各个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存在的制度土壤等问题不断进行解释与质疑。

  “信托法作为英美舶来品,这一灵活、便利和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要在我国落地生根,应逐渐解决其与本土民商法制度的融合与协调问题。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虽然挑战了传统民法的边界,但本质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法制度。自我国引进信托法律制度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从各个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存在的制度土壤等问题不断进行解释与质疑。
  对于信托法能否在缺乏英美衡平法传统的我国存身、信托关系作为信义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关系)、信托的财产权结构兼容于我国的可能性(财产权)、信托和民事主体法及组织法的关系(主体法和组织法)、信托法提供的特殊救济观念(民事责任和救济)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再认识,将使人们进一步理解信托法律制度之本旨与原貌、澄清其认识偏差甚至讹错,也能够使人们更加深刻理解信托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核心方面。”

  即使是一个十分成熟的话语体系,也应当具有包容性和自调节能力。我国民法除了继承传统民法法系的话语体系之外,还面临着如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融入和构建新的话语,以应对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崭新需求的问题。本文试图论证,过分强调信托法的英美法来源及其与我国民法体系的异质性,是不合时宜的,应重新反思二者之间的关系。信托法作为英美舶来品,其要在我国落地生根,应逐渐解决与本土民商法制度的融合与协调问题。


  从技术上看,提取普通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信托法制度和民法的协调是可能的。信托法与我国的民法体系并非如广为传播得那样矛盾重重,相反,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虽然挑战了传统民法的边界,但本质上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法制度。本文从信托法能否在缺乏英美衡平法传统的我国存身、信托关系作为信义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关系)、信托的财产权结构兼容于我国财产法律体系的可能性(财产权)、信托和民事主体法及组织法的关系(主体法和组织法)以及信托法的特殊救济观念(民事责任和救济)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展现信托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核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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