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民政部出台新版本离婚登记实施细则,“离婚冷静期”再次成为微博热搜。离婚冷静期可能是近年来争议最大的一条法律,离婚冷静期给人的直观感受是离婚自由被侵犯,但是立法者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感受,也要从法律逻辑和社会实用角度来考虑。
“最近,随着民政部出台新版本离婚登记实施细则,“离婚冷静期”再次成为微博热搜。离婚冷静期可能是近年来争议最大的一条法律,离婚冷静期给人的直观感受是离婚自由被侵犯,但是立法者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感受,也要从法律逻辑和社会实用角度来考虑。离婚冷静期的立法逻辑具有社会基础和法理基础,但是它的出现与目前大多数适婚人群的婚恋观存在冲突,同时面临配套制度有待完善问题,这些都可能会影响立法目的的顺利达成。本文将介绍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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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否侵犯了离婚自由?
(一)什么是离婚自由?
在讨论离婚自由前,有必要铺垫一下在哲学家和立法者眼中,什么是婚姻?
婚姻的本质是契约关系。康德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功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根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说婚姻是一种契约,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认可婚姻契约论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对婚姻契约论的认可更为直白。比如,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中,“婚姻的定义是,家庭关系因婚姻契约而成立。在婚姻契约中,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依法表示,彼此在不分离的共同体内共同生活,生养和教育子女,并相互扶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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