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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未出生孙辈可以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吗?
新财道 时间:2020-10-23

从家族信托的利益安排角度看,家族信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即家族私益信托和家族公益(慈善)信托。家族私益信托是家族委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为家族成员安排信托利益;家族公益(慈善)信托是家族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使家族财产为社会谋福祉。

  “从家族信托的利益安排角度看,家族信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即家族私益信托和家族公益(慈善)信托。家族私益信托是家族委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为家族成员安排信托利益;家族公益(慈善)信托是家族委托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是使家族财产为社会谋福祉。由于两种信托的目的截然不同,法律对家族私益信托和家族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利益安排规则完全不同,前者要求遵守受益人确定性规则,后者要求遵守公益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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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由于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在信托中单纯享受利益的人,信托的设立无需受益人的积极行为,受益人对信托的管理也无法定的义务,因此,根据《信托法》,即使受益人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有成为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确定,并不是很复杂。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换言之,自然人在其生存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该组织依法成立之时、终于该组织依法终止之时,换言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依法存续期间,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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