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规定”),这是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之后,第三部统领规范传统信托产品的监管文件。
“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规定”),这是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之后,第三部统领规范传统信托产品的监管文件。总体来看,本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有张有弛,在《集合办法》与《资管新规》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的全流程及操作细节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对部分业务分支放宽了监管限制、进一步满足了信托公司目前业务的实操需求。
就本规定中重要条款,根据笔者近十年信托领域律师执业经验,剖析、解读如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解读)
本文为新财道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