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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七项法定权利,你知道吗?
新财道 时间:2020-05-08

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保留权利两种。就委托人的法定权利而言,我国《信托法》主要规定了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要求权、信托财产损害救济权、受托人解任权和辞任同意权、信托解除权、受益人变更权和受益权处分权、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受益权的归属权等七项权利。

  “ 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保留权利两种。就委托人的法定权利而言,我国《信托法》主要规定了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要求权、信托财产损害救济权、受托人解任权和辞任同意权、信托解除权、受益人变更权和受益权处分权、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受益权的归属权等七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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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知情权


  《信托法》第20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本条是关于委托人知情权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委托人有比较充分的知情权,并能以法定的方式知悉和掌握发生的事实,以利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作情况实施监督。


  信托财产原来是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委托人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分,是为了按其意愿以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是否尽职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事关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与委托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因此,赋予委托人以信托事务处理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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