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虽然是受托人,但信托财产的利益主体却是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基础设计。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在法律与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受益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抑或是兼具物权与债权的独特权利?
家族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虽然是受托人,但信托财产的利益主体却是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基础设计。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在法律与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受益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抑或是兼具物权与债权的独特权利?
有人认为,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但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显然不是所有权,这是因为,虽然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利益,但是受益人并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本身行使受益权,不能直接支配和取得信托财产的利益,受益人只能通过对受托人行使请求权才能实现其受益权。换言之,受益权是对受托人的一种“对人权”,而非对信托财产的一种“对物权”,因此,受益权本质上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一种债权,其核心内容就是有权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
受益权本质上虽然是一种债权,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它属于《信托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债权。受益权作为一种债权的特殊性体现为:为确保受益权的债权内容能够充分实现,《信托法》还赋予了受益人对受托人一系列的非债权性质的监控权,如对信托的知情权、依法请求受托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申请法院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利、依法请求受托人赔偿信托财产损失的权利、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等等。
受益机制决定受益权的落实
成功的家族信托,需要在信托条款设计时,有明确的受益人受益机制安排,否则,不仅信托本身容易受到挑战,也会给信托的实施带来不便,从而导致信托目的落空。
首先,需要规定明确的信托利益的分配政策。为了永续传承而设立家族信托,是以家族成员失去对家族财富的个别所有权而转换为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实现的。所有权意味着对财富的绝对支配,失去所有权本身是对希望任意支配财富的家族成员的一种限制,与一些家族成员的内心愿望相冲突。
信托受益权虽然赋予家族成员相应的信托利益,但与任意支配的所有权不可同日而语,况且信托利益的取得还往往附带各种各样的条件。一个家族中,不能指望所有的家族成员都能理解家族领袖的良苦用心,都能理解有节制的财富对于一个人而言更多时候是对他的保护,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
因此,成功的家族信托,需要事先规定受益人获取和分配信托利益的政策,明确谁、在什么条件下、获得什么样的信托利益。只有这样,家族成员才能形成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减少家族纷争,也更有利于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减少操作上的不确定性。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如何安排好家族信托的受益机制?)
本文为新财道原创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