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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个司法判例看哪些情形下家族信托可能被击穿?
新财道 时间:2025-07-11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案件中,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价值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基金强制执行,引起热议。本文从三个司法案例出发,分析了哪些家族信托容易被击穿,以及为了防止家族信托被击穿,当事人在设立信托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等。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案件中,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价值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基金强制执行,引起热议。执行裁定书明确记载,崔亦某因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法院扣划了崔亦某“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


其实,这不是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首例。此前在(2025)鲁1502执异84号中,路某因非法行医,收取胎儿性别鉴定费用1533.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设立的家族信托虽然部分财产是合法收入,但因混入了非法收入,也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除此之外,《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因存在争议而被法院冻结。在该案例中,委托人胡某的情人张某以非婚生子为受益人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但胡某的原配杨某认为其信托财产是不当得利,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最终冻结了该家族信托项下的财产。



案例一

因刑事犯罪,崔亦某家族信托被当成存款强制执行


这起案件的源头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华润山东医药公司原总经理崔亦某伙同财务涉嫌巨额合同诈骗一案,于2023年4月28日在南通市崇川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崔亦某因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还需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7012余万元。


2023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南通崇川法院迅速展开行动。执行法官借助“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崔亦某的财产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并成功扣划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8.13万元,同时将崔亦某名下价值 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资产当作存款强制执行,合计4691.38万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有些律师发声质疑程序的正当性。质疑理由如下,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九民纪要》第95条进一步强调:“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固有财产,当事人申请对信托资金保全的,法院不应准许”。


在崔亦某案中,法院跳过信托效力审查,未分析信托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也未论证是否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的例外情形而是对信托财产直接执行,部分律师认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案例二

路某因信托资金被认定为混同资金,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


家族信托直接被强制执行并非个例。在案号为(2025)鲁1502执异84号的案件中,路某因非法行医导致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3年-2019年,犯罪嫌疑人路某、董某、路宗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通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造成人为流产的孕妇6人,非法获利15330807元。最终判决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路某的违法所得1533.08万元(包括已冻结的涉案资金及孳息等财物)。


一审判决后,路某未提出上诉。不过,对于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对此提出异议。据悉,该家族信托由路某作为委托人,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设立,并委托中融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信托受益人为路某、路某前妻及四名子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路某收集了大量关于其收入来源的证据,试图证明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自己已有多种收入渠道,如理财收益、房产买卖的差价收益等,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有大量合法收入,只有少量来源于非法行医所得,不应被强制执行。


但是,法院基于:1)虽然设立信托的部分资金为理财所得,但理财的本金也涉嫌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进行理财产生的收益,同样属于违法所得;2)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产生了混同,无法明确区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究竟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3)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若在执行程序中因违法所得下落无法查明,客观上已无法进行原物追缴时,可视情形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基于此,法院判定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在该案中,法院也未对信托计划无效或应被撤销进行效力审查,在路某没有交代违法所得下落的情况下,对其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案例三

杨某因不当得利,所设信托的信托财产被冻结




(2020)鄂01执异661号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与财产纠纷:胡某与杨某为夫妻,而胡某与张某因婚外情育有一子张小某。2016年1月28日,张某利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3080万元人民币资金设立了家族信托,其中张某担任委托人,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初始受益人包括张某、张晓某等五人。信托利益支付计划为:自2018年1月份(含)起,受托人每个自然月度日历日10日向受益人(张某的儿子)支付信托利益人民币6万元,直至该信托终止或受益人死亡。 


在离婚过程中,胡某原配妻子杨某以胡某、张某为共同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于2019年11月4日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武汉中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裁定,冻结了张某家族信托项下的资金及其收益。


随后,张某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张某认为,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该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冻结。然而,2020年11月27日,武汉中院作出(2020)鄂01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某的异议申请。


此后,张某又代表其子张小某,以案外人的身份再次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样申请解除对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和收益权的冻结。同日,即2020年11月27日,武汉中院作出(2020)鄂01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信托收益部分的执行。这意味着信托可以继续按约定向受益人张小某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对于信托资金的解冻申请,法院依然予以驳回。


法院在裁定书中给出的理由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有效防止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回赎信托理财资金,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对涉案《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实施了冻结措施。此冻结措施仅是对款项流动的限制,并不涉及对实体财产权益的直接处分,也不影响信托存续期间外贸信托对张某信托财产的正常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哪些情形下家族信托容易被击穿?


上述案例表明,家族信托不是“隐藏非法所得”或者“不当得利”的工具。根据《信托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家族信托可能会被认为无效信托或者被撤销:


一是信托目的不合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2017年10月1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俄罗斯亿万富翁、前“克里姆林宫的银行家”谢尔盖·普加乔夫(Sergei Pugachev)的境外信托作出了判决。因为委托人仍然控制资产,信托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债务清偿责任,而非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被裁定信托无效,所有资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是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比如,前述案例一中的崔亦某和案例二中的路某的家族信托财产之前所以被强制执行,是因为二人设立的财产均包含了非法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十一条的第(三)项,属于无效信托。司法机关一旦查明信托财产或其资金来源涉及犯罪所得,无论其法律形态如何转化,均可能被认定为“赃款赃物”。


至于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应当先宣告信托无效或撤销,目前有不同的观点。部分观点认为,如果家族信托基金一旦确认属于涉刑资产,根据《信托法》十七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可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性。若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法院执行有问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按照程序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讼。能否胜诉,则要看能否提出信托财产合法的证据。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败诉风险。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在涉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正当程序和必要性原则也应得到遵守。


三是信托财产来源存在争议的,家族信托财产容易被冻结。案例三中,胡某的情人张某设立信托的财产大概率是杨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存在争议的,所以在另一方请求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大概率信托财产会被冻结。不过,法院仍然倾向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此外,在离婚诉讼中,信托资产仍可能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能判定信托无效。


四是,过度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容易被认为是“虚假信托”。在“张兰境外信托被击穿”的案例中,张兰一直把信托资产视同为“My Own Money”,并且信托受托人也听从张兰的指挥,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她的信托属于目的逃债信托,相关资产仍需用于偿还债务。


此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家族信托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见,信托架构虽能满足特定需求、保障和传承财富,但前提是装入信托的资产必须合法。若信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存在争议,出现合法与违法财产混同,或是设立信托的目的 “不纯”,则该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或无效信托的概率极大,且通常可被撤销,信托资产也能被追踪(Tracing)。



如何防止家族信托被执行或者保全?


合规性将是家族信托的底线。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仅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成立。在为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时,金融机构需严格把控以下核心要点,以确保信托设立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1)严格核查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资金来源合法是家族信托的起点。作为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时,首先要判断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具体包括:①完税证明;②客户能够匹配要做家族信托的规模的收入证明或者是过去的银行流水;③客户现在持仓的一些金融产品的持仓证明。比如:

• 对于薪资收入,需提交劳动合同及完税证明;企业经营所得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年审计报告及纳税记录;投资收益需提供交易记录和盈利凭证;不动产处置所得需提供产权证明及交易文件。

• 对于大额资金,客户必须提供完整的流转路径证明,展现资金的“来龙去脉”。

• 对于境外资金在设立境内信托,要对跨境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核查外汇登记证明、境外完税凭证等文件。

• 对于非现金资产,要查看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股权工商登记);看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如查封、冻结);共有财产的需获共有人书面同意。

•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时,必须提供配偶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否则可能导致信托效力存在瑕疵。

• 全面了解客户的职业经历和财富积累过程。对于敏感行业从业者,如政府官员亲属,还需核查其是否涉及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2)全面了解客户的债务风险状况


在设立家族信托前,金融机构应要求委托人详细申报全部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涵盖债权人信息、债务金额、担保方式等具体细节。若委托人在资不抵债或面临重大债务危机设立家族信托,或者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时,根据《信托法》第12条规定,该信托可能债权人申请撤销。因此,对于委托人而言,应在家族资产负债表健康时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设立宜早不宜迟。


(3)避免委托人过度保留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


在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中,需警惕委托人过度保留控制权的情况。若委托人过度享有约定的权利,比如,设置投资指令权,过度干预信托财产的管理;可自由调整受益人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或者过度介入信托事务管理,可能会破坏信托的独立性,进而对信托的稳定性及其法律效力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信托被“击穿”。


(4)信托目的要合法,财产与受益人要明确


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得以逃债避税、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此外,委托人不能通过家族信托规避法定义务履行,比如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还要有明确的信托财产,以及明确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有关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的更多疑问,及设立合法、有效家族信托的核心要素,请关注新财道家族研究院与家族财富规划师同学会于2025年7月16日联合举办的主题为“家族信托的信任危机——权威专家谈家族信托的‘能托’与‘不能托’”的财富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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