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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家族信托实现家族的公益目的?
新财道 时间:2021-05-14

以家族财产造福社会,这是财富家族的普遍义举,而设立家族公益(慈善)信托则是其通常采取的一种法律方式。与家族私益信托不同,公益(慈善)信托的本质是让整个社会受益,因此,受益人不特定恰恰是其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公益(慈善)信托设立时,如果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已经确定,就会失去其公益性。虽然公益(慈善)信托实施的结果,也会使具体的人受益,如符合公益目的的灾民、残疾人等,但这只是其实施的“反射效果”,这些具体的人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信托受益人。

  “以家族财产造福社会,这是财富家族的普遍义举,而设立家族公益(慈善)信托则是其通常采取的一种法律方式。与家族私益信托不同,公益(慈善)信托的本质是让整个社会受益,因此,受益人不特定恰恰是其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公益(慈善)信托设立时,如果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已经确定,就会失去其公益性。虽然公益(慈善)信托实施的结果,也会使具体的人受益,如符合公益目的的灾民、残疾人等,但这只是其实施的“反射效果”,这些具体的人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信托受益人。由于公益(慈善)信托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因此为了监督受托人,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特别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制度,由其代表社会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

  顾名思义,公益(慈善)信托的利益安排应当具备公益性。何为“公益性”?从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标准:一是目的公益性,二是效果公益性,三是完全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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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公益性


  公益(慈善)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自然应具公益性。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法律上包括依据《信托法》设立的“公益信托”和依据《慈善法》设立的“慈善信托”两种,但在公益性的本质上其实是一回事,因将其合并称为公益(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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