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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可行吗?
新财道 时间:2020-08-07

【案例】A先生与B女士经朋友介绍后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儿一女,且经多年努カ,A先生积累了大量财富。A先生了解到家族信托的独立性、隔离风险等特点后,委托Z信托公司为其设立了规模为5000万元的家族信托,希望通过家族信托实现生活保障与财富传承。

【案例】A先生与B女士经朋友介绍后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儿一女,且经多年努カ,A先生积累了大量财富。A先生了解到家族信托的独立性、隔离风险等特点后,委托Z信托公司为其设立了规模为5000万元的家族信托,希望通过家族信托实现生活保障与财富传承。


同时,A先生考虑到自己与妻子近年来的夫妻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没有将设立家族信托的事情告知B女士,同时也向Z信托公司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的事实,而其设定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仅有自己本人和一双儿女,不包括B女士。


在A先生的家族信托成立后不久,A先生与B女士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B女士发现A先生在其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家族信托,于是B女士对该信托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或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正当行使呢?


  在上面案例中,核心问题是A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一方的任何单独处理行为都是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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